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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強制採驗尿液嗎?

  • 懷鼎法律事務所
  • 2021年11月7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1年11月9日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如果是犯單純施用毒品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可以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

如果在前段之情形,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若有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另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10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2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至於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而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再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最後,其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綜上,當警察機關認為有調查蒐證之必要時,其實仍然得為採取尿液之處分,至於是否過度寬鬆,恐怕仍然有討論之空間。


但就前述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部分,還有涉及一個要件是需經「拘提或逮捕」,因此若是「自願陪同說明」等等實務常用之「開啟詢問」方式,似乎還有很大問題喔,此部分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1 Comment


建志 陳
建志 陳
Dec 02, 2024

律師你好 我因為有毒品前科所以要三個月驗尿一次,有跟分局採尿室打過電話因在外地工作不方便請假,所以改到月底!後來十月底有颱風侵台我騎車自摔昏迷送省立醫院檢查右腳骨折肝腎撕裂傷許轉奇美醫院醫治是,在加護病房接到管區來電要問我怎麼還沒去驗尿,我跟管區說我車禍人在加護病房,前後接了兩通,我說我會打電話給分局採尿室請假改時間!因為打止痛針及藥物跟身體損傷造成昏昏睡睡沒打給採尿室,一個星期出院在家管區又打來後我也打給分局採尿室說明我車禍受傷後腳骨折沒辦法前往報到驗尿,採尿室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報到!我說等我腳骨折好一點時就會自己去報到,採尿室回我說那你要過來之前先打給他!11月20幾號管區跟同事晚上十點45分到我家門口叫我,問我為什麼沒去驗尿!我說我有打過去請假改時間了!管區也看到我杵著拐杖慢慢從房間出來,我哥哥因有憂鬱跟躁鬱症剛吃完藥情緒不穩定跟警員起了爭執,鬧到警員幾乎快拔槍了!我哥說都有請假了還一直來要我弟弟去驗尿!因為吃管制的藥物會驗不過!能不能讓他好一點再去報到!我也拜託管區不要理他就好拜託了!然後我哥哥又打電話報警說剛剛兩個警員三更半夜侵入我家要我弟弟去驗尿,什麼時間了還跑來打擾我們休息是什麼情形?又打給政風室說其中一名警員已經是第二次要拔槍對著他了!政風室也有打來詢問表示會改進!後來12月2號我的管區跟兩位同事前來拿強制採尿通知書來要我回去驗尿!我說我有請假改時間了而且上面日期是11月25號到12月底還有時間不能改天嗎?警員說不行看到人就是要強制帶回驗尿!在車上我也打給採尿室詢問,但也是要我配合!就這樣子被帶回強制驗尿!驗到2級安非他命了!然後要我制作筆錄簽了好多張!就因為那一晚的事情因此懷有怨氣向檢察官申請強制採驗通知書強制帶我回去採驗!我想請問這樣就沒違憲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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